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刑辩指南
自首知识
死刑知识
刑事法规
管辖知识
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
刑事审判
刑罚分类
刑事诉讼
律师案例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711190800
联系人:
吴益辉
广东
广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
添加时间:
2013年12月17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数罪并罚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中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2.失职渎职罪的认定与处罚是什么以及构成特征 量刑情节
3.关于诽谤罪的的法律依据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有哪些
4.数罪并罚的罪数有哪些形态 再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5.违章肇事致母亡 伤心后悔仍担责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119080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