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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州

投案后又翻供自首无效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案件回放:
  近日,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因翻供自首情节未能认定的季某,经密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36岁的密云县十里堡镇农民季某,于1月9日下午酒后闯进本村女青年郝某家,见郝一人在家即起淫意,强行将其按倒在炕上,先猥亵后又欲奸淫,因郝极力反抗强奸未遂。案发后季某逃至怀柔区。在家人的劝说下,季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然而,被逮捕数天后,深感罪行严重的季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推翻了以前的供述。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季某涉嫌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同时鉴于其已翻供,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自首情节未予认定。结果,被告人季某虽自动投案却没有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何谓自首,其条件又有哪些呢?
  我国《刑法》中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自首。还有一种情况是特别自首,对此,《刑法》中也作了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认定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这三点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季某的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原因是其逮捕后翻供,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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