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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州

经规劝投案算自首吗?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编辑同志:

  我同学赵磊今年19岁。两个月前,赵磊因故将女友的前男友周某打伤,后畏罪潜逃。上周三的晚上,赵磊的父亲来我家,说赵磊当天回家了,因怕派出所的人晚上来抓,想让赵磊在我家躲几天。我劝他让赵磊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起初赵磊的父亲顾虑重重,后在我的劝说下还是同意了。凌晨3点多钟,我们一起说服并陪同赵磊去派出所投了案。现在,我和赵磊的父亲都十分焦急,根据上述情况,请问赵磊在我们劝导并陪同下投案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赵磊受到审判,会不会因投案自首而受到宽大处理?
                        张德立
张德立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自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来信所述,赵磊经你和其父亲规劝并陪同下投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不过,其最终能否成立自首还要看他归案后是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尽管赵磊已经自动投案,但如果不如实交代其罪行,则仍然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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