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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电话:
13711190800
联系人:
吴益辉
广东
广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
添加时间:
2014年10月2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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