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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定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0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刑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文。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出卖或者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的,就构成本罪。这里规定的“非法出卖”,是指行为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而擅自将武器装备卖给他人的行为。“非法转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而擅自将武器装备赠送、出租、出借他人或者以武器装备换取其他物品的行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制度,而且会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进行犯罪活动的,非法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人应当是合法管理或者使用这些武器装备的人员,如果行为人将盗窃或者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转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如果是军人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应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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