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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定义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6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刑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战时,在医疗救治职位上,有条件救治危重伤病军人而拒不救治的,不仅违背了医务人员的救死扶伤的职责,也会挫伤部队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对这一犯罪作了规定。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有条件救治危重伤病军人而拒不救治的。这里规定的“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行为人有医疗条件、技术条件救护、治疗危重伤病军人而以种种理由拒绝救治的。“危重伤病军人”,是指伤势、病情严重、危险的军人。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条件救治伤病军人的,不是拒不救治,不能构成犯罪。对于有一般伤病的军人拒不救治的,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的,要进行教育批评,也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犯罪主体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人员。这里规定的“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是指正在当班的医务人员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的人员。
  (三)本罪在战时才能构成。在战时,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对部队的士气、战斗力都会有恶劣影响,其危害也比平时严重,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重残”,是指按规定造成二等以上残疾的。“严重情节”,是指为报复而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的,造成恶劣影响、引起严重事件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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