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刑辩指南
自首知识
死刑知识
刑事法规
管辖知识
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
刑事审判
刑罚分类
刑事诉讼
律师案例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711190800
联系人:
吴益辉
广东
广州
拘传的对象
添加时间:
2016年7月18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规定
2.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用)
3.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
4.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
5.刑事拘留的解除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119080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