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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定义、量刑】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4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刑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虐待俘虏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对俘虏实施了虐待行为。这里规定的“虐待俘虏”,是指违背人道主义,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我军的俘虏政策,对被我军俘获后不再反抗的敌方人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者生活上不给予人道待遇的行为。宽大俘虏,给予俘虏以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是我军一贯坚持的政策,也是符合我国承认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基本原则的,虐待俘虏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和人道主义,败坏我军声誉,不利于瓦解敌军的工作,应当坚决禁止。对于被我方俘虏后,继续进行反抗,甚至行凶逃跑的敌方人员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认为是虐待俘虏的行为。
  (二)必须是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规定的“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的,虐待俘虏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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