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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州

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7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单位自首:1.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委派他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2.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论其是否参与了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自首。3.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该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
  不过,在单罚制单位犯罪中,存在视为单位自首之例外情形。我国刑法有少数条款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只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单位不再处罚。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在单位触犯以上罪名的情况下,即便符合认定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自首最根本的目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于“单罚”条款对单位不科处刑罚,此时再认定单位自首已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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