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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定义、量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0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非军人,即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这是与本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规定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主要区别。
  2.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造谣惑众”是指行为人制造谣言,或以虚构的情况在部队中进行传播,迷惑众人的行为。即包括行为人捏造事实,在部队中传播,也包括行为人将听说的谣言在部队中传播。
  4.行为人制造散布的谣言足以扰乱军心或造成了扰乱军心的后果。“扰乱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传播虚假事实或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造成军心不稳,斗志涣散,削弱战斗力。如夸大敌方某种武器的杀伤力,制造恐怖气氛;编造我军军需物资供应困难等。
  5.犯罪对象必须是多数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向个别人散布谣言,没有引起众惑的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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