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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州

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
关于绑架过程中劫财行为的定性,目前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只定绑架罪。理由是,现行刑法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故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告人实施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应由绑架罪吸收。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理由是:
(一)行为人若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实施绑架,那么这种暴力或胁迫将是一直持续至勒索阶段的,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劫财行为,由于是以暴力,胁迫或是在暴力、胁近持续过程中当场劫取被绑架财物,故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绑架行为中的抢劫行为可以被绑架罪吸收,属法无明文规定,应根据两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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