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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税收具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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