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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拖鞋被踹掉 砍死陌生女被判死缓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女子因拖鞋被踹掉

北京晨报消息,警察凌晨时分在小区门口处理纠纷,女子张某酒后在一边看热闹,后与一名陌生女子红某发生口角并被踹掉一只鞋。之后看到该女子与她同住一个地下室,张某便持刀进入对方屋内将其杀死。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死者家属近6万元。

2015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26岁的被害人红某和几个朋友在丰益花园南门吃饭时,朋友赵某被前男友强行接走,红某赶紧报警。警察接警后到现场了解情况,此时,赵某的现任男友韩某也赶到。

警察离开后,几个人回到红某的暂住地聊天。红某告诉大家,在警察和他们谈话期间,有个女子来到她和韩某身边让俩人赶紧回家,不然警察会把他们带走。红某说“我们聊天,跟你没关系”,二人就此发生口角。后该女子掐红某脖子,红某则踹了对方一脚,并把她鞋子踹掉一只。女子让红某和韩某给她穿上,两人都没搭理她。

就在他们聊天时,有个女子一直在房门口转悠。红某便说,此人正是刚才和她发生口角的人。后该女子进屋走到红某面前说,“刚才就你跟我装!”红某起身说,“是我怎样”该女子就拿出菜刀砍在红某颈部左侧。红某让大家打“120”,该女子举刀威胁称谁打电话就砍死谁,并用刀砍桌子。后赵某和韩某趁该女子不备将其制服并夺下刀,警察到场后将女子带走。

经查,女子张某因琐事与红某发生争执对其怀恨在心。遂于当日4时许,携菜刀进入地下一层红某暂住地内,持菜刀猛砍对方左颈部等部位,造成其左侧颈内静脉断裂,左侧椎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天,张某便被查获归案。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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