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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监督员真正成为监督者

添加时间:2018年2月27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今后,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将主要由上级检察机关选任、并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今天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谓亮点频频,尤为瞩目的便是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变更。
  据了解,在此前的试点工作中,多数地方的人民监督员由本级检察机关选任产生。这种方式虽然具有高效易行的特点,但也容易陷入"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悖论,在实践中制约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积极性。加上在职务犯罪批捕权业已上提一级的情况下,这种选任方式显得更不合时宜。此次最高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出这一新举措,意在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扩大统一为七个方面

   记者赵阳 卢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今天召开的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将改变过去区分"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做法,而是统一为七个方面,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
  所谓"三类案件"是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种情形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五种情形"是指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等在内的五种案件情形,在这五种情况中,人民监督员只是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由于原来的规章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对这些案件的监督显得过"软"。此次最高检将原"五种情形"纳入刚性监督程序范围,实际上大大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解读
  人民监督员逾六成不同意见获采纳

  最新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质量逐年上升,起诉率由80.8%上升到91.6%;不诉率和撤案率分别由19.2%和5.7%下降到8.5%和2.8%。
  数字的升降说明了什么?最高检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说,这表明,6年来,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被监督案件处理得更加合法、合情、合理。
  人民监督员如何对案件进行监督呢?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2009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李某案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1996年追缴李某违法所得15万元,在将扣押款项上缴国库后没有及时将处理决定明确告知李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15万元系李某违法所得,故应对刑事赔偿请求人李某的刑事赔偿依法予以确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委会认真听取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并决定采纳,对李某予以国家赔偿。
  事实上,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全国,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6年来,人员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32035件。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624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1047件,占人民监督员有不同意见的64%。
  "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位负责人说。
  为了统一和规范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作下发了《监督工作文书格式·样本》,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程序及与有关办案制度的衔接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试点院在此基础上也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工作规范,将监督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了备案审查、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等制度。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6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向中央和全国人大报告试点工作情况及成效,提出立法建议。各省级检察院积极争取地方各级人大的支持,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目前,已有黑龙江、重庆、安徽、四川、甘肃、湖南、云南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或决定。
  

  背景
  防权力误用滥用10地先行试点

   检察机关承担着直接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职能。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开展,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发生权力误用甚至滥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决定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从可能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在检察改革中探索建立一种有具体内容和刚性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等的正确行使,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检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
  2003年9月,最高检正式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天津、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
  目前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各级试点院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
  
  声音:人员监督员现身说法

  监督意见检察院充分尊重

  讲述人:包永红(重庆龙门浩职业中学教师)
  我当上人民监督员比较早。2008年,重庆市率先在全国实行人民监督员自愿报名、统一选任制度,经过中国民主促进会南岸区委会的推荐,我有幸成为全市278名人民监督员中的一员。

  刚开始参与监督案件时,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大多不精通法律,怀疑我们会不会只是徒有虚名。但是,事实胜于雄辨,人民监督员并不是"花瓶",监督的过程更不是走过场。

  在两年多的监督过程中,我发现办案人员很尊重我们,非常耐心地解答我们的疑问,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检察机关是真诚希望代表社会公众意见的我们,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凭着自己的社会良知和价值观发表独立的意见。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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