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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移送管辖是怎样进行的 关于劳动仲裁的管辖

添加时间:2021年9月6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Tags: 警察移送管辖是怎样进行的,关于劳动仲裁的管辖   http://www.gzhxshls.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警察移送管辖是怎样进行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获一些证据后会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而将案件移送出去。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以原则上行政区划的辖区为地域管辖权的区域。

一、警察移送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获一些证据后会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而将案件移送出去。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在我国相关的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进行相关的办理。办理时相关的警察对案件的管辖没有管辖权时,应对这类相关的案件进行移送。移送到相关案件的主管单位,有这类管辖权的办案机关进行相应的办理,解决这类案件。

关于劳动仲裁的管辖

大家对劳动仲裁可能有些陌生,所谓劳动仲裁就是在劳动争议中对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进行判断和裁决的。那么到底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下面就让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劳动仲裁管辖形式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4、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5、移送管辖

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6、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之后能够有一定的帮助。劳动仲裁也有一定的程序,如有需要继续了解的,可以到网站继续阅读。遇到此类纠纷的,也可以到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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