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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 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9月6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Tags: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gzhxshls.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

  在实践中,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那么他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指令下级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样3点:


  1、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他们有权把自己的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要自己再审,各级法院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力。


  2、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个上级当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两种方式提起的,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自己提审,都可以。


  3、如果下级法院判决是二审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的法律界人士说,这个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这维护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程序的正义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


  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


  1983年9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而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


  徐显明说:“当时,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其针对性和积极意义,对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然而,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给各地高级法院行使的做法,很快就遭遇到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高级法院经常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1983年的那次修改导致死刑二审与核准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正直意义上的监督。


  陈瑞华说:“各地高级法院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也可能不同,很可能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被判死刑的结果。”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加之个别的高级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1996年和1997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


  两个法律的修改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陈瑞华说:“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已成为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所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2005年,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长期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废除死刑。


  肖扬院长曾多次表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陈忠林说:“在中国,死刑依然是阻止和预防重大犯罪、保障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可替代的手段。”


  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有超过1/3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保留着死刑,覆盖人口超过全球总人口的50%。


  中国的法律专家们认为,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张毓茂说:“废除死刑是中国的一个发展方向,但它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据陈忠林估计,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全国的死刑数量会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至少在20%。


  中国最高法院的一位人士说,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最高法院正在机构设置和法官配备上作着积极准备。这位人士没有透露具体细节。


  新华视点:聚焦死刑核准权之变


  网络北京10月31日电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修改。


  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专家表示,这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


  “坏人神气,好人受气” 严重犯罪活动引发下放死刑核准权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


  准确的日子是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在此之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决定当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支持。他们认为,当前许多地方出现的凶杀、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


  包括这项决定在内的系列“严打”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次年9月,公安部通报说: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比较,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数……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的不正常现象已经改变。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当时有其针对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对当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学专家徐显明说。


  但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做法,遇到了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死刑标准不一 错案陆续暴露 收回死刑核准权日显迫切


  “自1996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五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新刑法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吁就一直没有间断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







  这两部法律强调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并明确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问题随之出现。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不统一”“同一刑罚出现两种程序规定”“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随之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


  “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陈瑞华说。


  由于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


  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尊重保障人权 防止冤假错案 收回死刑核准权成关键一步


  事实上,围绕死刑核准权这一问题,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吁、探索。


  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着收回死刑核准权。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时,再次酝酿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央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一个让所有关心此项改革的人士为之鼓舞的消息。从“坐而论道”到“起而行之”,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开始了紧张而有序的工作。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徐显明从四个方面评价了这一修正案的重要意义:“它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了在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维护了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凸显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 收回死刑核准权可望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称为一着“妙棋”,将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也将因之改变。


  而对人民法院来说,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死刑二审案件是否开庭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法律的原则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也极少,不开庭审理反而成了普遍的做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开庭审理作为“第二道防线”在发现原判错误、预防冤错案件发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削弱,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肖扬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说,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死刑二审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理死刑核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肖扬说。作为死刑核准权收回前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展开行动——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有关会谈纪要,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


  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敦促“没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的倒计时工作计划”。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肖扬说,“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作为刑事诉讼法专家,王敏远对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还抱有更大的期待:“希望通过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为契机,为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环节确定更严格的程序。”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将有更多的司法难题有待于中国司法界在实践中探索、突破。


  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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