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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奕达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奕达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在实践中,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那么他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指令下级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样3点:
1、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他们有权把自己的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要自己再审,各级法院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力。
2、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个上级当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两种方式提起的,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自己提审,都可以。
3、如果下级法院判决是二审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怎么启动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时候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的法律界人士说,这个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这维护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程序的正义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
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
1983年9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而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
徐显明说:“当时,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其针对性和积极意义,对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然而,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给各地高级法院行使的做法,很快就遭遇到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高级法院经常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1983年的那次修改导致死刑二审与核准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正直意义上的监督。
陈瑞华说:“各地高级法院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也可能不同,很可能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被判死刑的结果。”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加之个别的高级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1996年和1997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
两个法律的修改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陈瑞华说:“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已成为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所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2005年,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长期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废除死刑。
肖扬院长曾多次表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现在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