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残忍杀害11人的故意杀人犯张永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2年7月29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永明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张永明在晋宁县晋城镇,先后对陆某某、刘某等11名被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住处分尸灭迹。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明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