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何时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己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税收代理人办理。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后自行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各项所得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口径是怎么样
答: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等扣除项目,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
4、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范围
答:在计算12万元以上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