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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故意杀人犯张永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张永明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鑫云冷库、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某某、刘某、谢某某等11名被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住处分尸灭迹。

2012年7月28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永明故意杀人案,认定被告人张永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明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昨日上午,昆明中院将张永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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