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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州

建议将“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

添加时间:2014年7月16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是指有权起诉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起诉分为公诉(由检察院起诉)和自诉(由被害人起诉)。
  目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决定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为“起诉书”。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这一重要法律文书的提法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见,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地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的名称已由起诉处(科)更名为公诉处(科)。相应地,将“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将更为准确和适宜,这样,还可以从名称上直接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自诉加以区别,并且使其与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公诉词”等更为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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