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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益辉
广东 广州

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4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律师同志:

我是一个农民,家庭贫困。因为平时要耕种农田及自己知识水平不高,没有管教好年仅15周岁的儿子。2007年8月底,我接到某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我儿子因定于9月中旬开庭。由于我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完全帮不上儿子。作为父亲,我很想帮助儿子,但又没钱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请问:像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读者:穆先生

穆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由于你儿子在开庭审理时属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的人。”

本案中,你儿子年仅15周岁,在开庭审理其涉嫌抢劫罪时属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你及你儿子也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你儿子指定辩护人,而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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