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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哪些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7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核心内容:行政强制执行是最终体现行政执法目的的程序,直接表明了执法活动的成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邮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注意几点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邮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邮政部门在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自相对人起诉期届满后180日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为3个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为15日;前述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递交符合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邮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3.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

  (三)邮政行政法律文书必须载明明确的履行内容。

  在邮政执法活动中,邮政部门做出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方式和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可采取以下表述形式:

  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应当在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履行,否则将视为新的违法行为;

  2.吊销经营许可证自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由颁发机关依法执行。

  3.没收的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日期内送交指定地点,已被扣留的除外;

  4.罚款自决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有关规定,这一点只有在法律文书上载明才可以主张加处罚款。

  (四)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效力的实现。

  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相对人)有可能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邮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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