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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益辉
广东 广州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的种类 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

添加时间:2021年9月21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Tags: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的种类,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   http://www.gzhxshls.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的种类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


  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上列8类案件中的前7类,除第2、3、6种为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产生争议外,其余4种均属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实践中应认为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不止这几类,有关司法解释将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使这部分案件在实践中易于掌握,避免;扯皮;,甚至;踢皮球;,;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掌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中明确要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可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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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它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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