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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711190800
联系人:吴益辉
广东 广州

非法买卖枪支罪是重罪,吴益辉律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及适用缓刑。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9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gzhxsh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法院审理时,吴益辉律师提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初犯、非法买卖枪支没有获利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吴益辉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成功案例,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当事人十分满意。

一、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柯某以人民币2000元向“老徐”(另案处理)购入一支长枪及弹匣、消声器等枪支配件。同年6月初,柯某又以人民币2300元向周某(另案处理)购入一支短枪及弹匣等枪支配件,之后使用该些枪支与“老徐”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山附近参与真人实战对打。同年6月上旬,柯某通过QQ群发布将上述两支枪支出售的信息,在同一Q群内的何某(另作判决)以网名“橘子”与柯某商谈好价格后,于同年6月中旬在广州市越秀区公元前地铁站出口附近,以人民币3700元向柯某购买了上述两支枪支及所有配件。

同年7月份,何某在一个QQ群内发布欲以人民币4000元出售上述两支枪支的信息。同月24日17时许,何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永新出租公寓楼XXX房向他人出售上述枪支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长枪、短枪各一支、大弹匣与小弹匣各二个、压缩气体二瓶、消声器与充电器各一个、塑料子弹一袋等物品。同年8月26日15时许,柯某在某某市城区某某路被民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上述两支枪支均具有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自制枪支部件,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为自制气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

(一)柯某非法买卖的枪支只有两支,且没有盈利,该两支枪支与正规枪支在致伤力方面具有很大差别。

(二)柯某的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

(三)柯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柯某因法律意识差,没有想到买卖枪支是违法行为。柯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两个多月,他万分懊悔,深刻认识到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也给自己带来深刻的教训,具有悔罪表现。柯某自被取保候审以来,传讯时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和审讯,遵守取保候审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请法庭根据柯某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柯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

三、法院意见

被告人柯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柯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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