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林平(化名)的委托,作为被告人涉嫌走私普通罪的辩护人,法院审理时,吴益辉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初犯、主观恶意小、没有被害人、没有参与投资,没有参与经营,没有获利,对走私普通货物案情了解不不多、涉嫌走私时间短、涉嫌偷逃应缴税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家境悲惨、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吴益辉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林平被减轻处罚。
一、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受广州柏某贸易公司、广州某日食品公司、广州市番禺某商行等单位人员的委托,由货主从国外采购货物到香港交给刘某雇请的人员黄某(另案处理),再由黄某将货物从香港发运至越南。被告人刘某伙同在广西的罗某(另案处理),将货物从中越边境以绕关或者假借边贸互市的方式经广西走私入境,被告人林平(化名),帮罗某联络黄某以及在越南代理刘某货物的人员。被告人刘某、林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9250988.25元,提请法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二、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没有被害人。
(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没有参与投资,没有参与经营,没有获利。
(五)被告人对走私普通货物案情了解不多、涉嫌走私时间短、家境悲惨、
(六)被告人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七)被告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
三、法院意见
被告人林平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协助他人采取绕关或者假借边贸互市的方式经广西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林平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