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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益辉
广东 广州

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添加时间:2016年4月26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Tags: 假冒注册商标   http://www.gzhxshls.com/

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被告人罗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涉案金额达697,480元,吴益辉律师提出罗某属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初犯、鉴定价格过高实际销售价格远远低于鉴定价格、妻子面临分娩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罗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罗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白云区某处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NIKE””、“ad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衣裤,涉案金额达697,4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1、罗某属于犯罪未遂;2、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3、初犯;4、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价格过高,实际销售价格远远低于鉴定价格;5、妻子面临分娩。

综上,请求法庭对罗某减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摘录)

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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