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成功案例

刑事动态成功案例犯罪状态强制执行刑辩指南自首知识死刑知识刑事法规管辖知识罪名分析刑事文书刑事审判刑罚分类刑事诉讼律师案例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711190800
联系人:吴益辉
广东 广州

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是重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吴益辉律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轻判。

添加时间:2017年1月11日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Tags: 重罪   http://www.gzhxsh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古平日(化名)的委托,作为被告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人,法院审理时,吴益辉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初犯、主观恶意小、没有被害人、没有获利、犯罪未遂、从犯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吴益辉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古平日获得轻判,坐多久

判多久,宣判后的次月,期满释放。

该案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成功案例,以诈骗罪(诈骗未遂)获得轻判,当事人十分满意。

一、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古平日(化名)为牟利,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中心附近,由被告人古平日(化名)负责背“伪基站”设备,由同案被告人刘丰(化名)负责操作该设备,向中国移动通信用户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工行用户:你在我行账户积分已满一万,可兑换898元现金大礼,请点击www.gxcgdh.com进入兑换,逾期清零”的诈骗信息共10033条,造成收到信息的10033名客户通讯中断不满一小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丰(化名)、古平日(化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二、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没有被害人、没有获利。

(三)被告人是初犯,文化程度低,具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三、法院意见

被告人刘丰、古平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刘丰、古平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丰、古平日受雇佣参与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119080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